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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由哪些部门进行管理? 
来源:    时间:2004-10-15 18:25:14        
 
 

  城市的房屋拆迁是房地产开发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在城市中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的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方向,依法征用集体所用的土地以及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拆除或迁移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同时对房屋和设施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补偿的行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指依照拆迁管理法的规定,承担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任务,行使管理职能的政府机关。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国务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即建设部,主管全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的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和指导房地产拆迁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及主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省、自治区一级指的是省、自治区建委或者建设厅。在城市(直辖市、市和建制镇)指的是房地产管理局。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一是指①对没有设立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的城市;②只有建委或者城建局作为当地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城市,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建委、城建局作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使房屋拆迁管理的职责。二是指对虽然已经设立了独立的房地产管理局,但同时又设有人民政府拆迁办公室的,则拆迁办公室应视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房屋拆迁管理法、制定本地区具体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本地区房屋拆迁工作、对拆迁纠纷进行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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