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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管理新规定出台 
来源:    时间:2004-10-16 16:16:29        
 
      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2002年12月25日下午,市国土房管局在北京市工人俱乐部召开全市房地产经纪工作会,本市800多家房地产经纪机构负责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此次市国土房管局出台了《关于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为管理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挂牌公示制度。规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下设的分支机构应在其住所明显位置悬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并张贴其全部执业经纪人《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复印件。

    二是推行房地产经纪合同制和房地产经纪人负责制。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必须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每份房地产经纪合同应有《北京市房地产经纪资格考试合格证》持证人签字并注明资格证书号码。

    三是制定房屋租赁、存量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代销业务规范,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查验委托人和相对人的身份证件及房屋权属证明的责任。为加强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社会监督,市国土房管局同期出台了《关于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把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及良好行为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系统并通过有关政府网站、报纸、杂志等途径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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