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楼盘展示 | 租赁信息 | 二手房信息 | 装饰装璜 | 信息资讯 | 地产联盟 | 桂林房地产 | 房产论坛 | 会员专区 | 网站地图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 房产资讯 | 购房指南 | 租房指南 | 购房流程 | 置业宝典 | 法律法规 | 资质查询 | 合同范本 | 家装流程 | 装修提示 | 装修手册  
 
  Search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廉租房六个月以上不住要收回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时间:2004-10-30 16:23:14        
 
 

  城镇低收入家庭申请的廉租房如果连续6个月没有居住就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建设部近日公布了由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最低收入家庭都可以向政府申请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是1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将登记结果进行公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承租人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给他人,或者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者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都要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者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停止租金核减。


 
投它一票 】【关闭窗口
   相关评论

   相关新闻
  发表评论:              
姓 名:
email:
 

 购房课堂
·购房技巧
·房屋拆迁
·二 手 房
·银行贷款
·房屋交易
·购房合同
·房产投诉
 
   站点导航 |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 留言反馈 | 合作加盟 | 广告服务  
     
 
Copyright 2004-2005 guilinhouse.net All rights reserved
MSN:china_guilin@hotmail.com  服务QQ: 287781052
webmaster@guilinhouse.net  guilinhouse@126.com
  本站网络实名:桂林房产网   桂林房产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