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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 法律法规 >> 正文
租赁房屋是否允许收押金?
来源:
时间:2004-10-16 16:10:46
为切实保护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化管理,规范租赁行为,改变目前房屋租赁中变相收取押金或其他费用的状况,凡1997年7月1日起出租或转租且租赁期在1年以上的房屋允许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合理数额的押金。
具体实施办法,市房地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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