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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未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程序 
来源:    时间:2004-10-15 9:02:36        
 
 

  我预购了一套商品房,现还未交付使用,由于多种原因,我有意转让,那么该按什么程序去办理呢?

  目前商品房开发,普遍采用的是预售的销售方式,即开发商在房屋建造期间,就在市场上公开预售房屋。现在经常有一些预购商品房的人,由于种种原因,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即有意将房屋转手出售,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转让“楼花”,那么这部分购房者想要转让所预购房屋应按什么程序去办理呢?

  按照有关商品房转让的规定,预售商品房再转让的前提条件,首先是《商品房预售契约》应在有效期之内。在具备这一前提条件后,其办理程序如下:

  1、转让方与受让方须签订转让合同(一式四份),合同中应载明转让的预售契约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转让人与受让人的权利和须承担的义务等内容。转让合同需经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转让双方持预售契约、转让合同及有关的证件到销售登记的交易管理部门申办预售房屋转让登记。经审核。转让合同并符合规定的,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交易管理部门对批准转让的,通知转让双方缴纳印花税。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收取手续费,由转让方支付。转让合同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企业、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预售契约正本移交给受让人,待房屋正式交用后,凭此件办理过户手续。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契约档案。对不准转让的,应通知转让人。

  4、商品房预售登记后,购房人(个人)要求更名的,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契约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转让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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