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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束对房屋使用有啥法律依据? 
来源:国际地产周刊    时间:2004-11-13 9:41:13        
 
   

    律师:你好!

    在所购房屋的任何地方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如有违反则按物业管理处理"。同时,又规定:必须与KFS同一集团公司下的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该物业管理合同也有一条:"关于在顶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已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不允许任何人安装。"但在最近,KFS给出的'商品房使用说明书'中称:"平顶屋面设有防水和隔热层,不得屋面上搭建建筑物废钢量构筑物,不得随意上人。瓦顶坡屋面不得上人,不得直接在瓦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设备,以免屋面破裂漏水。"

    我对与合同中的条歀的看法是:1:这是典型的霸王条款。2: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房屋买卖行为。而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是对房屋的使用行为。在我的印象当中,屋顶是全体业主所有。买卖合同不应约束使用行为。3:房屋设计与建筑上有缺陷,应满足业主对屋顶的正常使用。

    我现在想咨询的是:1:怎样取消该霸王条款。2:退一步说,怎样和KFS协商:允许我按'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中规定:'不直接在瓦面上',而是在其他地方(如在露台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设备。

    关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约束对房屋使用,有什么法律依据?我按照'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中规定,不直接在瓦面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设备。是否一定要受买卖合同的约束?

    律师回答:

    您好!根据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21条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以,kfs就前期的物业管理事宜有权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在实践中,前期的物业管理服务都是由与开发商相关联的物业管理企业承担的。基于kfs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这种关系,为了便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通常都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中对物业管理事宜进行特别约定,该约定购房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与开发商协商,协商后的约定应当信守《物业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所以,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先行制定临时公约。您的行为应当收到这两次约定的约束。因此,就您的情况而言,我个人的看法与您会有所不同。我认为无论是kfs,还是物业管理企业,它们制定的条款都不是针对您个人的约束,屋顶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物业管理企业出于全体业主利益的考虑,可以对您所述行为有所限制;kfs如果基于建筑整体利用的考虑,对业主行为有一些合理的限制也应当是允许的。如果您认为您的权利收到侵害,您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企业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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