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个问题请教。我当初买房子的时候跟开发商在合同附件签署一条有关会所的条款。大概意思是:如会所没在今年6月30日前投入使用,我只需缴半个月的管理费,另外半个月有开发商代缴。如今会所于今年11月开业,可是只是部分可以使用包括咖啡厅,健身房,开销最大的游泳池不开,我们认为有被欺骗的感觉,开发商只开部分敷衍了事。请问,我的合同还生效吗?
律师回答:
您好:
您的合同当然是有效的。但是根据您的描述,我无法判断您和会所、开发商之间的关系,会所是开发商开设的吗?管理费交给谁?如果交开发商,为什么6月30日前他还要"代"缴? 如果您和会所之间有缴纳管理费的约定,那您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先缴纳管理费;然后按照您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追究他的违约责任;如果就您和开发商之间的合同,您的管理费是向开发商缴纳,那您可以根据《合同法》先履行抗辩的权利,要求开发商开放所有的会馆设施后,再缴纳管理费,否则,拒绝缴纳;如果已经缴纳了,您可以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