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现在开发商通知我们收房子了,但要求我们必须在缴纳"物业管理费、有线电视开通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应补交的综合地价款"才能办理收房手续,才能看房,我想请问这符不符合规定。 其中购房合同里有这么一条规定,"第十二条 交接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出卖人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出卖人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 由于买受人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出卖人按期把房屋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应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等相关费用。由于买受人原因致使出卖人在入住通知书规定的入住之日起15日内未能交付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该房屋另行处理,买受人应按规定支付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相关费用并按合同第七条规定支付违约金。"是不是有这条规定,我们就应该交纳之后才能拿到钥匙。如果不符合规定,我们应该怎么做?
律师回答:
您好!
开发商的做法是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您提供的合同条款分析,这里存在一个因果关系:"由于买受人的原因"(什么原因,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导致没有按期交付,从而产生"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视为交付,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等等。所以,缴纳物业管理费、供暖费是您违反前期约定的一个结果,如果您没有违约行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正常程序履行,即开发商通知办理收房手续,您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与之办理收房手续,之后缴纳相关费用。您可以与开发商协商,因为交接的条款不是障碍,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