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
我于2004年10月15日到一家房产开发商交定金1万签了一住房(在建)预售合同,由于家庭反对(楼太高面积太大),我于2004年11月3日向开发商换购另一套住房(在建),他们答应,但我考虑到换购另一套住房单价涨得太(11月1日)高,我单位又要交股金。于2004年11月3日向开发商提出退房、撤消住房(在建)预售合同,开发商同意退房,我要求退定金1万,但他们还没有答应。请问律师我从法律的角度,有理由退定金1万?
律师回答:
您好: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您的定金对方可以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依照您的陈述,您的情况不属于上述"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对方应该是有理由拒绝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