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看中天河某楼盘一套复式单位,因工作需要离开广州一段时间,又担心该物业被别人抢购了,因此他决定立即购买,并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委托其太太及父亲黄伯共同代办该物业的交易手续。黄太以被委托人身份到房管局办理有关手续,并递件申请房屋买卖,当天已由房管局收件确认。
由于黄太有要事需外出处理,暂时不能继续办理交易。黄太便交由另一位代理人黄伯继续处理余下手续。当黄伯如期跟进该物业的交易时,却被办理房屋买卖的有关管理部门告知,黄伯的身份不能办理余下的手续。
黄伯对此大惑不解:当时黄先生已全权委托自己和黄太为合法代理人,并取得公证处认可,为何黄太可以按正常程序办理交易手续,而自己却无权办理?
合富置业客户服务中心有关人士认为,黄伯不能代办该项物业交易,主要是按照现行规定,委托人虽然可以同时委托两个人去执行和处理委托事项,但必须注意的是,当其中一名受委托人进行交易时(如递件手续等),则整个交易流程均须由该名受委托人全程参与及代为办理,不可中途作出更换,即到办理过户手续时,也不可由另一位受委托人代办。
虽然黄先生通过公证委托黄太及黄伯代办交易,但由于黄太一开始以委托人身份办理有关交易手续,就必须全程参与直至交易完毕。因此,该项交易也只能等待黄太回来后再跟进该物业余下的交易手续。